华润三九合规“五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于华润三九员工、员工彼此之间、与消费者、客户及供应商、股东及其他各方之间的商业行为,华润三九致力于遵循严格的行为规范。为明确员工在商业活动中禁止实施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对华润三九员工行为红线做出明确,以使华润三九文化固化并落实到员工的行为中。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三九各中心、部门、事业部、业务单元。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利益冲突:指当公司员工在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特定关系人:指重要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重要人员及其近亲属存在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竞争方:指与华润三九构成业务竞争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组织。
第四条 弄虚作假:是指利用欺骗手段,伪造单据、数据、文件、记录,虚构事实,瞒报、谎报等行为。
以下行为为弄虚作假的红线行为:
(一)虚假报销。即为了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个人利益,虚报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或虚假报销任何交通费、住宿费、餐饮招待费、礼品等方面的费用的行为。
(二)私签合同。即未经授权或批准,私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任何合同。
(三)销售及回款中虚改流向、非法倒账的。
(四)应招未招。即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串通投标。即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印章造假。即伪造、变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盗用及伪造手续欺骗使用印章的行为。
(七)谎报瞒报。即谎报、瞒报重大、特大事故,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和声誉影响的。
第五条 营私舞弊:是指行贿,受贿,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
以下行为为营私舞弊的红线行为:
(一)受贿索贿。即接受或索要回扣、手续费、物品、不正当馈赠等商业贿赂的营私舞弊行为。
(二)行贿。即为了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个人利益,给予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不正当馈赠等的。
(三)侵犯公司财物。即未经批准私自持有、处置或账外存放公司资产,贪污、侵占、挪用、私分、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六条 利益冲突:是指与公司有利益冲突,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调整的行为。
以下行为为利益冲突的红线行为:
(一)违规开展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即重要人员、特定关系人,以及重要人员、特定关系人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从事公司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规定的红线清单事项。
(二)同业竞争。即员工同时受雇于公司的竞争方,或者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第七条 泄露机密:是指明知为公司机密,仍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公司机密。
以下行为为泄露机密的红线行为:
(一)泄露招标关键信息。即向他人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供应商相关信息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核心商密。即泄露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确定为核心商密、国家秘密的技术、信息等,包括文件、数据、邮件、系统等。
第八条 造谣诽谤: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在与外界交往中行为及言论违规或失当的行为。
以下行为为造谣诽谤的红线行为:
(一)散布谣言。即制造或散布谣言,诋毁公司声誉及形象的。
(二)恶意举报。即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章 处罚原则
第九条 员工须熟悉《华润三九合规“五诫”》中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在任何适用情形下,应按照《华润三九合规“五诫”》的要求避免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 员工违反合规“五诫”的红线行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分类处置,责任追究从重处理;公司有权要求违纪者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如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公司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该处罚亦适用于唆使、协助或批准该等违反行为的人员,以及在公司调查该等违反行为时故意做虚假证明、包庇或隐瞒事实的人员。
第十二条 存在抗拒或故意阻挠调查工作,影响工作进展,或对举报人、证人和调查员进行言语恐吓、打击报复的,按违反合规“五诫”处理。
第四章 投诉与举报
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任何违反合规“五诫”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管理者报告或通过合规投诉专用邮箱CR999-HGTS@999.com.cn向内控与道德合规部举报。我们将对获取到的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同时,员工也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公司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对调查及调查相关信息保密,如有违反,以违反合规“五诫”处理。
对于收到的问题线索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内控与道德合规部按照规定进行移交,受理部门应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内控与道德合规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为公司一级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控与道德合规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 13 日颁布的《华润三九合规“五诫”》同时废止。